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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协和(师范)校友会章程(修改稿)
2006年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由广州市协和高级中学(广州市师范学校)历届校友自愿结合发起成立,目的是促进学校发展和建设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广州协和(师范)校友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继承协和优良传统,
弘扬协力和衷精神,增进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的联络与感情,联络海内外校友,为广大校友服务;通过校友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交流,加强相互间的支持与帮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共同为广州市协和高级中学的建设与持续发展,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州市西增路18号广州市协和高级中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承担联络校友工作,组织和支持校友联谊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二)编辑、出版、发行校友会刊物《协和校友通讯》、建立校友网络管理系统,设立协和校友网站;
(三)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为母校的建设筹措资金;
(四)协同学校做好招生、毕业生升学及跟踪调查工作;
(五)为校友服务;
(六)学校、校友单位和校友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曾在广州协和中学,市立师范学校、广州粤秀师范(含省一师)、广州第一师范学校、广州市师范学校、广州市师范附小、广州市协和高级中学、广州市协和小学(含幼儿园)就读过的学生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可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权;
1、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阅读本会有关文件、刊物和资料;
2、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参加关于学校建设、发展和校友联谊工作等问题的讨论;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2、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一) 向本会刊物《协和校友通讯》投送文稿;
(二) 协助本会筹集资金,为学校发展作贡献。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或有碍本会名誉的行为,取消或暂停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各届或各年代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由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的产生,原则上由会员推荐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定。因特殊情况增补理事,可由常务理事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理事,可由会员向本会推荐新的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新的理事。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3、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4、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领导校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秘书长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至五人,秘书若干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特殊情况任职年龄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本会名誉会长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社会和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响力;
(二)对学校建设和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
(三)曾任校友会会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会长(或常务理事)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领导校友会工作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和来信来访及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划拨办公经费;
(二)校友及其他友好人士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校友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门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 00 五年 月 日中广州协和(师范)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州协和(师范)校友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广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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